生态规划与绿色建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2019)

时间:2019/04/16

生态规划与绿色建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生态规划与绿色建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我国城镇化发展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重大需求为导向,服务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双碳”目标,特色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并重,同时服务于城镇化规划设计实践为一线。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三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管理体系设立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金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论文答辩、成果评价及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

(二)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全面完成各类科研项目及人才培养计划。

(三)实验室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供应、安全保卫等事项。

(四)学科方向研究室:实验室下设学科方向研究室,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各学科方向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持实验实施的正常运行,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第五条 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清华大学作为依托单位,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上级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2)实验室向国家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3)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由其他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4)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一定费用;5)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6)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2)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经费支出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实验室运行维护支出;2)课题申请、论文版面等学术支出;3)人才培养支出;4)人事支出,包括课题优秀成果奖励支出;5)科研器械的购置,运行等设备支出;6)外出培训、工作等外业支出。

 

第八条 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所获捐赠款、协议经费的15%,用于支持学校相关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研究项目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实验室由固定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组成。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

实验室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博士、硕士研究生由清华大学公开招生,进实验室实行导师制,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当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第二部分、《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研究成果进行正确标注。

 

第十二条 对于杰出优秀的成员或研究成果,实验室依第七条与相关规定对研究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